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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介绍容留卖淫罪辩护律师

  •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8日
  • 有 效 期:2016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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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鑫霆律师事务所:138 2218 8295, 136 1006 8863(周先生)

地址:广州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81号13A室(公交站:犀路口站;地铁站区庄站B2出口)

  邹律师(*一律师团队 金牌状王) (总部 高级合伙人 硕士 经济师 税务师 会计师) ,1992年全日制中国顶尖著名政法院校法学硕士毕业,执业经验丰富。兼金融经济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资质,复合型、专家型律师,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办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理众多各式各类刑事案件。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特擅长大案要案风险代理、胜诉取酬!近20年执业经验。多次接受《电脑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羊城晚报》等媒体采访。 ***刑事辩护律师业务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为涉嫌犯罪案件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全程服务: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执行、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等各个阶段的法律帮助、代理和辩护,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诉讼权利。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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