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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周先生 先生 (法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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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136100688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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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交通事故纠纷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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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8日
- 有 效 期:2016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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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鑫霆律师事务所 138 2218 8295, 136 1006 8863(周先生)固话:020—8730 5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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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 一般过错行为
一、机动车一般过错行为
93 法条第42条、国条第45条 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不足50%的
94 国条第67条 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的
95 国条第84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
96 国条第78条第1款 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低时速行驶的
97 法条第48条第1款 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98 法条49条 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99 法条第52条、国条第60条 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未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但在事发环境条件下可以被及时发现的
100 法条第56条、国条第63条、省条第32条 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但在事发环境条件下可以被及时发现的
101 法条第21条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不符合技术标准以及其它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没有明显影响操控性或安全性的
102 国条第44条第1款 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103 法条第37条 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104 法条第48条第3款 运载超限、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的
105 法条第48条第2款、第3款 运载超限或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或警示标志不明显,但在事发环境条件下可以被及时发现的
106 国条第28条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或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107 国条第28条 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
108 国条第22条第3款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特种车辆、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机动车的
109 法条51条,省条第36条第2款 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110 法条第51条 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111 国条第83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112 国条第83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载人的
113 法条第22条第1款、第38条、国条第62条 因驾车疏忽大意、患有妨碍驾驶的疾病,或具有接听或拨打手提电话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对发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及时采取避让措施或采取措施不恰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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