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周先生 先生 (法务人员) |
 |
电 话:13610068863 |
 |
手 机: |
 |
 |
|
 |
|
广州介绍容留卖淫罪辩护律师 |
|
-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8日
- 有 效 期:2016年04月18日
|
|
广州鑫霆律师事务所:138 2218 8295, 136 1006 8863(周先生)
地址:广州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81号13A室(公交站:犀路口站;地铁站区庄站B2出口)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造成严重后果的,曾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受过行政处罚的等。我国刑事侦查阶段律师现有主要权利:
(一)会见权;律师会见原则上没有次数限制;
(二)提供法律咨询权;
(三)代理申诉和控告权;
(四)申请取保候审权;法律规定提供一些咨询或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现有主要权利和提供的服务:
(一)进入看守所会见在押的当事人,详细从当事人的角度去了解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
(二)查阅、摘抄、复制涉及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等鉴定的相关材料;
(三)替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要求解除或变更其他的强制措施;
(四)向管辖的人民检察院提供出来的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相关的重要证据,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五)提出犯罪嫌疑人做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其刑事责任的书面辩护意见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