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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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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交通事故纠纷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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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8日
- 有 效 期:2016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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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 严重过错行为
一、机动车驾驶人严重过错行为
(一)违反道路通行权
1 法条第35条 驾驶机动车违反右侧通行规定的
2 法条第38条 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3 法条第38条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
4 法条第36条 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内行驶的
5 法条第36条 驾驶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6 省条第31条第2款 未设置导向标志、标线的路口,左转弯机动车未按规定提前驶入最左侧的车道转弯或右转弯机动车未按规定提前驶入最右侧车道转弯
7 国条第51条 驾驶机动车通过有路口时,不按导向车道的标志指示通行的
8 法条第45条第1款 驾驶机动车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的两侧穿插或超越行驶的
9 国条第82条 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的
10 国条第82条 在高速公路上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11 国条第82条 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的应急车道上行驶的
(二)违反道路先行权
12 国条第52条 驾驶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13 国条第52条 驾驶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的路口,未停车瞭望,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14 国条第51条、 第52条 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或方向指示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15 国条第51条、 第52条 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或方向指示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16 国条第51条 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17 国条第44条第2款 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行驶的
18 省条第31条第1款 驾驶车辆驶入、驶出道路或者借道通行,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
19 国条第49条第2款 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20 国条第79条第1款 驾驶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21 国条第48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22 国条第48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的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23 法条第53条第1款 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的
24 法条第54条第1款 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25 省条第33条第2款 驾驶机动车遇喷涂“校车”并载有学生的车辆,未按规定让行的
26 国条第70条第2款 驾驶机动车未减速让行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借用相邻机动车道的非机动车的
27 法条第47条第1款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28 法条第47条第2款 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29 省条第33条第1款 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抱婴者以及持盲杖的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未按规定停车让行的
30 国条第67条 驾驶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未避让行人的
31 省条第40条 道路维修、养护以及环卫部门的作业人员在道路上作业时,车辆未减速避让
(三)违反安全原则
32 法条第43条 遇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或与对面来车有会车的可能时超车的
33 法条第43条 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34 法条第43条 在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地点超车的
35 国条第47条 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36 国条第47条 从前车右侧超车的
37 省条第31条第3款 驾驶车辆在超越前方车辆后突然减速、转弯的
38 国条第82条 在高速公路匝道上超车的
39 国条第82条 在高速公路加速、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40 国条第50条 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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